村民务农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农业雇主责任险要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丹
不少农户会参加农业雇主责任险,其中一般会对农业生产区域进行约定。那么,这个区域如何认定?一起看看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
李某与妻子魏某是尉犁县某村村民,两人承包了82亩地种棉花。
2023年3月,在村委会的组织下,李某夫妇与其他农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农业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因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023年10月的一天,魏某骑自行车去地里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魏某与肇事车主承担同等责任。事后,李某找到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务农人员上下班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以魏某发生事故的地方不是“农业生产区域”为由,拒绝理赔。
今年2月,李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承担保险责任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虽然约定务农人员上下班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未出具有效证据证明投保时已将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故法院认定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魏某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距离棉花地500米的小路上,保险公司主张“农业生产区域”应当解释为农户投保的种植面积区域,实质是对“农业生产区域”做出了不利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限制或缩小解释,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4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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