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9个月,公司发现员工有前科将其解聘 法院:违法解约,赔偿4.8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8
A+ | a入职9个月后,劳动者因有前科被公司开除,“冤”吗?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隐瞒犯罪前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小王经介绍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入职后被派遣到一家单位担任特保。工作9个月后,公司安排小王考保安证,发现小王入职前有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因而无报考资格。公司随即向小王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上述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服,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公司与小王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因小王没上过学,保安队长代签的字,所以不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此外,保安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小王入职时故意隐瞒有犯罪前科的事实,骗取入职,公司得知真相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小王受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从事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以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保安队长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小王是否授权保安队长签署劳动合同,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所以保安队长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小王不产生效力,应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负有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条件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因此小王无需主动告知劳务派遣公司自己的前科。原告劳务派遣公司并非保安服务公司,在发现小王不适宜担任保安后,可对他的岗位进行调整或者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公司直接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近日,金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诉请,确认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据5月7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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