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与领导互殴被打骨折 算工伤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5
A+ | a员工在工作期间与领导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员工多处外伤、肋骨骨折,这算工伤吗?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行政判决书,引起广泛关注。
白某为金风公司负极压片工,负责把极片推进压片机压,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2时。苏某是白某上级主管,二人平时并无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苏某在一楼车间看到白某用手推车往生产岗位拉极片,认为白某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规定的数量,要求其少拿点极片。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苏某先动手打了白某胸口,继而双方互殴,白某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四肋骨骨折。
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苏某因工作纠纷殴打白某,致使白某受伤,决定对苏某行政拘留5日。
2021年9月22日,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此后,当地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白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某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关键在于白某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苏某与白某所起争执,与苏某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苏某的伤害行为是白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白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公司上诉称,白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其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白某在一楼车间拉极片过程中,因领取极片数量问题与车间主管苏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导致白某受伤,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该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劳动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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