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拒收有用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汪萍
今年3月,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唐某将何某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何某时,何某称自己在外面打工,不方便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请提供你的务工地址,我们将诉讼文书邮寄给你。”工作人员向何某询问地址信息,但遭到拒绝。
此后,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他始终不肯提供地址,甚至拒接法院电话。
法院按照何某户籍所在地的信息,通过邮政专递将诉讼文书邮寄给何某。工作人员查询快递物流信息,显示专递被“拒收”。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同时,上述意见还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故被告何某的拒收行为无效,法院邮寄文书视为送达成功。
法官提醒:
拒收法律文书等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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