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 “过罚相当”的边界在哪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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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3月30日晚,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回应媒体称,这张罚单有法可依。这张罚单的依据是什么?“过罚相当”的边界又在哪里?

  去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加盟时告知我主要业务是理疗、疏通经络、采耳。”李女士说。

  据李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门店的经营范围包含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但开业不到半个月,李女士便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而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原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执法当天,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给一名顾客耳部做检查,随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并采用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对此,该执法大队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为,而翠屏区卫健局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李女士的耳部护理店涉嫌非法行医。

  翠屏区卫健局党组成员孙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该门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即当地执法部门有15万元的自由裁量空间。四川省自由裁量规则明确3个裁量阶梯,李女士涉案行为属于按一般情形裁量。按一般情形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进行裁量,即11万元至15.5万元之间裁量。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对门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按裁量最低的40%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女士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加处罚款。孙静表示,超期共168日,加处罚款11万元后,李女士共计需缴纳罚没款22.2万元。

  今年3月22日,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上。虽然认定2000元为非法所得,但也不应该施加22万元的处罚,而应以教育为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表示,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行政处罚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俗来说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孔祥稳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孔祥稳认为,李女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且获利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对此,孙静表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其列。

  对于此类事件,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孔祥稳表示,执法机关要确保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去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通过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这样的制度,对罚款实现有效调节,实现个案的正义。

  据最新消息,3月31日晚,翠屏区卫健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该局已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综合央广网、四川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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