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弄丢员工档案致其无法办退休 法院判赔1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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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公司丢失劳动者档案,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引起的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因丢失档案产生的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10万元。

  刘某开始在A公司工作,后来集体转入B公司工作,直至退休。刘某的档案随着工作变动由B公司保管。然而,刘某在办理退休时发现B公司将自己的档案遗失,因此不能办理退休,不能领取退休金。

  刘某要求B公司赔偿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刘某向大兴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大兴区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B公司提走了自己的档案,导致其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应向其赔偿因丢失档案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

  B公司认为,个人档案材料与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确定养老待遇等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刘某未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并非由于B公司或人事档案原因造成,赔偿责任也不应当由B公司承担。刘某没开立过社保账户,即使人事档案没丢,也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在转移刘某人事档案时其员工提走了刘某人事档案,并将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等必备的材料,刘某个人档案的丢失势必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刘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使刘某预期可得经济利益受损,B公司作为A公司的出资主管单位和清算义务主体,其将档案丢失,应赔偿刘某相应经济损失。

  关于刘某主张的因丢失档案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法院综合确定应为10万元。判决作出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义务,其应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上述义务。由于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员工档案丢失、无法找到,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员工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 据3月28日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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