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署房产归属协议 不等于拿到“免被查封金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5
A+ | a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王女士与赵先生签订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 据3月22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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