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非“法外之人” 强制医疗来约束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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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祁煜哲

  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居民斯某因在精神病突发期间作出一系列违法行为,3月15日,温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斯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23年12月30日,斯某翻墙进入呼和托哈种畜场某厂区,偷开停放在厂区里的铲车。被发现后,斯某殴打厂区人员,并开车冲撞警车,在逃离过程中又抢劫路过的车辆。

  侦办案件时,温泉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斯某行为异常,疑似患有精神疾病,随即对斯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最终认定斯某确实患有精神病,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且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遂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温泉县公安局结合检察机关、医疗机构、社区及其他证据和意见,认为斯某涉嫌实施暴力、抢劫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在案发时属“精神病发作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他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满足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执行强制医疗。

  温泉县公安局向温泉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强制医疗意见书,根据温泉县法院判决结果,3月15日,斯某被执行强制医疗。

  延伸阅读

  什么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潜在危险的个体再度危害社会,同时为患者提供恰当的治疗。这一措施不仅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健康权益,更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安全,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强制医疗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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