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无条件 法院:并非所有货品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1
A+ | a消费者购买8.8元网络游戏安装包后,因“玩不了”不想要了,能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退货?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行使有边界,“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游戏安装包兼具商品和服务双重属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某网店系某软件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不久前,王某在该网店购买一件网络游戏安装包,交易金额为8.8元。收货后,王某以“不想要了,太大了,玩不了”为由向某网络购物平台申请“仅退款”。根据极速退款规则,某网络购物平台直接退还王某8.8元货款。
某软件公司认为,该网络游戏安装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王某恶意退款构成违约,遂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8.8元,并支付各项维权损失1000余元。
王某认为,当时某软件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且申请退款后是网络购物平台介入并退回货款,某软件公司应当找网络购物平台退款。其本人不存在违约,某软件公司后续损失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网店下单后,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网络游戏安装包,申请退款并收到了8.8元的货款。考虑该商品所特有的虚拟属性,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某软件公司货款8.8元,驳回某软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软件公司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法院。
十堰市中级法院法官有针对性地向双方解释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厘清各自权利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王某当庭向某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货款8.8元并承担部分损失600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同时也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均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产品销售者应在商品介绍页面显著标注,并在消费者下单前设置确认程序,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据3月20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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