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 侵权者道歉赔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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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董彦良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纠纷的案件。

  库某、亚某均为餐饮行业从业者,因工作中的一些小摩擦,亚某在一个近千人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库某的不当言论,并配有库某照片。库某发现后,立即与亚某交涉,要求其删除照片、恢复名誉,但亚某并未照做。库某认为,亚某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给其造成精神伤害,遂将亚某诉至拜城县法院,要求亚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详细查看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亚某发表了不当言论。为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法官尽力疏解双方情绪,最终,亚某认识到错误,当庭向库某道歉,并赔偿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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