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追尾”难定责 专家出庭解疑惑 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厘清运动纠纷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A+ | a

李济良 绘
近年来,滑雪已经成为许多年轻人热衷的运动“新宠”。与此同时,伴随滑雪而产生的各类“碰撞”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滑雪产生的侵权纠纷案。
2022年5月,小璇、小雨(均为化名)在某滑雪公司的雪场滑雪时,因双方滑行路线交叉、避让不及发生相撞,导致小璇面部被小雨的护目镜刮伤。碰撞发生后,小璇自行前往雪场医务室。医务室人员为小璇采取了相应基础救治措施。小璇离开雪场后,又前往专业医院进行诊疗。医院诊断其左侧面部皮肤裂伤长约4cm,为其进行了消毒包扎。后因该伤口可能导致面部留疤,小璇又接受了激光祛疤治疗、创面促愈等医疗项目。
后小璇、小雨就双方担责问题产生争执。小璇认为,小雨作为具有滑雪经验的后方滑雪者,欲进行超越滑行时,未提前预判前方滑雪者的路线,且未保留充足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其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小雨认为,双方相撞前小璇正从山下向山上逆向滑行,进行此种危险动作会影响后方滑雪者的正常线路,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但小璇不仅选择了不符合自身控制能力的滑行线路,且在逆向滑行时没有前后观察、未予让行,导致其避让不及才发生碰撞。
双方争执不下,小璇将小雨及滑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雨对其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激光治疗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花都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小璇及小雨的滑雪动作是否合乎规范、滑雪中双方为何发生碰撞等问题的审查与认定,对确定各方过错责任具有关键性作用,而各方过错程度是认定其担责比例的重要依据。但是,因滑雪运动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关动作分析涉及对滑雪运动的专业理解和经验判断,且司法鉴定具有适用领域和范围的限制,在该案中难以适用,故案涉事实查明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最终,法院决定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延请在特定领域具有熟稔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厘清案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科学性质与逻辑脉络。
经小璇、小雨申请并经法院批准,3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经验的滑雪教练出庭帮助解读案涉滑雪动作情况。3位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滑雪教练,在开庭前分别独立观看了原、被告所提供的全部视频资料后,在庭审中分别发表了对二人滑雪动作情况的具体意见:小璇滑雪中存在技术动作欠缺、横向滑行时未掌握好方向致雪板向上等问题;小雨滑雪中存在处于后方位置且可看清前方滑行者的情况下,滑行路线规划欠妥、未能及时避让等问题。庭审中,虽然小璇、小雨对己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各执一词,但均认可滑雪教练提出的专业分析意见。
综合各方证据及专家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作为后方滑雪者,本就具备发现和观察前方滑雪者情况的条件,其应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路线滑行,并控制好自身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小雨未能遵循滑雪人员行为准则,在以较快速度滑行时,未能保持足够警惕,其对双方最终相撞,导致小璇面部被刮伤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小璇处于前方位置,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斜横向滑行的动作时,本应谨慎观察周围情况、作出合理预判,但其未掌握好方向,以致横向滑行后雪板方向向上,对双方相撞的后果亦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对双方碰撞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璇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滑雪公司作为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原、被告发生碰撞而受伤的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小雨也按照判决向小璇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激光治疗费用等共计3241.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1月29日《人民法院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