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窝藏表姐夫受贿所得 女子被判洗钱罪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6
A+ | a本报石河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范蔷菁子 汤欢 安秋旭)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案。此案是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首例上游犯罪为受贿罪的洗钱案。
2017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表姐夫(国家工作人员)交给其保管的现金、手表、玉石、黄金为其受贿所得,还帮助转移、窝藏,价值合计1500余万元。同时,她将表姐夫受贿所得的900余万元存入本人及亲友的银行账户,用于帮助购买房产、投资理财等。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全额退赃。经审理,石河子市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马某某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审理该案期间,石河子市法院强化同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挖洗钱线索,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石河子市中心支行召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开展线索研判,确保精准把握定罪量刑,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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