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赡养 那些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3
A+ | a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话题。小编梳理出近期发生的3个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我未养你小≠你不养我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伞都哈西
世上有一种幸福叫做: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在子女教育和成长上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抚养的义务,待到年老多病时,子女因为烙在心灵上的创伤和阴影,难以心甘情愿地履行赡养义务。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1983年,张军与刘芳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儿子张建和女儿张敏。张敏出生的次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住房由刘芳居住使用,兄妹俩由刘芳抚养。2012年,两人复婚,8年后又离婚。
由于张军居无定所,无经济来源,日子过得艰难。几年前,他想让两个孩子赡养自己,谁料被兄妹俩果断拒绝。
2023年10月,张军将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每月各支付1500元赡养费。法庭上,兄妹俩拒绝了父亲的要求。
“他才58岁,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赚钱养活自己。”张敏说。对此,张建也表示赞同。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张军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自己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骨质疏松症等疾病,又提供了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该案承办法官吕静雅介绍说。
法院查实,根据张军提供的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此外,张军因腿脚不便,无法长时间工作,无生活来源,一直靠社区及相关部门救济。
根据上述情况,张军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的情况,其成年子女张敏、张建应当给付赡养费。
给多少合适?法官审理认为,赡养费的给付应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及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张军未提供证据证实他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他的实际情况看,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此外,其子女张敏、张建也无固定工作,收入水平不高,还需抚养子女。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张敏和张建每人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履行赡养义务
就可取用父母存款?
老人将银行卡交由共同居住的儿子保管,儿子从卡里陆续取出近70万元,这笔钱能要回吗?1月1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
92岁的靳婆婆和管勇(化名)是母子关系,共同生活多年,靳婆婆退休工资的银行卡一直由儿子保管。2023年7月底,管勇生病须住院,无法继续在家照顾母亲,便将靳婆婆安排至养老院居住。
去年8月,靳婆婆要求管勇归还银行卡。随后,靳婆婆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卡内金额从2015年起已陆续被取出69万余元,遂起诉要求儿子返还退休金69万余元。
庭审中,管勇认为,他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多年,从母亲银行卡上所取款项多用于共同生活,大数额的支出也经由母亲同意。
靳婆婆也认可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一些必要性的支出。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达成调解协议,管勇返还母亲35万元,管勇也表示今后会继续履行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老年人将银行卡交由共同居住的子女保管,银行卡里的钱属于老年人所有,其支取应遵循老年人的意愿。如果成年子女能够证明将卡内款项支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赡养老人以及事前征得老人同意,其行为就具有合理性。 据1月19日《重庆日报》
“养父”起诉“养子”
索要养老钱
在没有亲生孩子时,有人会过继一个孩子给自己养老。最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父子”赡养纠纷案件。
李某和李某刚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李某刚承继给李某为子。李某刚从小学至高中毕业期间一直由李某抚养。然而,到李某年老后,李某刚却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用,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刚支付从小到大的抚养费用共计62000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0元。李某刚表示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案中,双方签订《承继字》时,李某刚已年满十三周岁,并且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因此,李某对李某刚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依法自始没有产生效力。
鉴于李某客观上对李某刚进行了长达多年的事实抚养,李某年老多病,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到抚养的子女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收养人有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被告李某刚一次性支付原告35000元的生活费,同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据1月17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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