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闯祸后……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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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古雪丽 通讯员 丁小霞 买尔哈巴·米吉提
好动、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可如果孩子的玩乐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又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就了解到这样两起案例。
孩子划伤车辆 家长赔偿修车费
2023年9月22日,马某将车辆停放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的一个停车场,被肖某的女儿小甲用石块划伤,导致车辆引擎盖车衣、车漆不同程度受损。
肖某与马某商量赔偿事宜,未谈拢。2023年11月,马某将肖某及小甲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联系双方调解。
“我们也意识到孩子行为的不妥,但对方提出的车辆维修费用实在太高了。”肖某不否认小甲的破坏行为,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同意赔偿金以实际维修金额为准。
近日,马某向调解员发来信息:肖某已支付汽车维修费用5800元。
游乐场里推人致伤 各方均担责
2022年的一天,伽师县的喀某带着6岁的女儿麦某到赵某经营的游乐场玩耍。7岁的阿某与麦某发生矛盾,将麦某推倒致其从蹦床高处滑落受伤。
经诊断,麦某左胳膊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初,麦某将阿某、阿某的监护人木某及赵某起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2万余元。
“阿某和麦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游乐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未予以有效防范及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释法,喀某与木某作为麦某和阿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孩子进入游乐场后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和保护,密切关注孩子动向,但两人疏忽大意致孩子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1万元、木某支付麦某各项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乌市头屯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张丽华介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应当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监护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孩子加强自我保护。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及时防范纠正“熊孩子”行为。监护人要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孩子遵纪守法、文明有礼。
3.依法正确处理纠纷。监护人要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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