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同学赴考出车祸被判赔28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A+  |  a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遭遇交通事故,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珠海首例“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致伤案,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3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3个考试“搭子”便计划租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载上小陈和小史开往目的地。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3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陈将小汪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59.26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3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归责原则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小汪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据1月4日香洲法院微信公众号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