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伤人 管理者被判赔10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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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行时被错位的窨井盖绊倒,耽误事不说,还摔出十级伤残,这糟心事被库尔勒市民海某摊上了。出院后,海某将这一路段的管理单位库尔勒市某园林环卫局(以下简称“环卫局”)告上法庭。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娜尔·艾山

  2023年3月的一天早晨,海某骑电动车上班,途经库尔勒市一路段时,没看到马路中央一处窨井盖错位翘起,结果被绊倒摔下车。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内容为“经民警调查,海某的新电M5XX号车与窨井盖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诊断海某左侧锁骨骨折,其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近1.5万元。经司法鉴定,海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3年10月,海某将环卫局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卫局支付15万余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某骑电动车过程中,因路中央窨井盖不平整摔伤,应认定为特殊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卫局作为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因此,环卫局应当对海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次事故中,海某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环卫局的赔偿责任。

  经综合考量,法院认定海某承担30%的责任,环卫局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环卫局向海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群众遇窨井盖伤人事件,一定要留存证据:第一,如周边有旁观者,要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请求他们作证;第二,及时报警,请民警调查现场情况、事发原因,并出具处理意见;第三,拍摄伤情、窨井盖及周边路面环境照片;第四,保留诊断证明和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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