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六大“霸王条款”被曝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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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与旅游服务经营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一些旅游服务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旅游服务中常见的六大“霸王条款”。

  滥用不可抗力免责

  典型条款

  因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交通延误、大风大雾、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点评

  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该条款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因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也不能一概免除承担或分担责任。

  中途退团概不退费

  典型条款

  旅客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点评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行程不受约束

  典型条款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我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游览景点做相应调整,旅客应服从安排、不得提出异议。

  点评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霸王条款”的设定让旅游经营者可以单方面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且旅游者不得提出异议,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范围,排除了旅游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

  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典型条款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自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若造成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履行安全告知、救助照顾等附随义务。否则,如致使旅游者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单间需补房费

  典型条款

  本次旅行安排两人一间住宿,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旅客应补交房差。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住宿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旅游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应由旅行社与住宿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不应强迫旅游者补交房差。类似条款排除并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规定最终解释权利

  典型条款

  本旅行社拥有合同最终解释权。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1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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