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学生打闹碰倒同学 门牙折断 家长学校共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2023年4月底,乌鲁木齐市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举行春季运动会,该校学生小张和小麦在操场上打闹时误将路过的同学小韩碰倒,致使小韩的牙齿折断。事发后,学校立即联系小韩的家长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韩一颗门牙折断。因为小韩年满8周岁,刚换恒牙,目前无法种植义齿,须持续接受治疗至年满18周岁,预计需要花费医疗费1.8万元。
之后,涉事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共识,小韩的父母将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1.8万元。
当年12月,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诉前调解。
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对于因小张和小麦打闹行为造成小韩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均认可,但对三方责任的划分存在分歧。小张、小麦的监护人认为,小韩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则表示,其平日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建立规章制度,禁止学生追逐打闹,故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小麦、小韩均系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无异议,学校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保持审慎的管理态度、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但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此次事件发生在正在举行运动会的操场上,具有突发性,要求老师在开阔空间时刻不离每个学生身边进行管护,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故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协议,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与学校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分别向小韩赔偿6000元医疗费,小韩在此后如产生更多的医疗费也不再向小张、小麦和学校主张权利。随后,小张、小麦的监护人当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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