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律师代理费 原告撤诉后又成了被告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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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石皓璇
请律师打官司,最后以撤诉方式结案,当事人还需按照之前约定支付律师费吗?近日,乌什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今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与乌什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代理房产公司与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及房产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两起案件律师代理费均为5万元。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代理费2.5万元,剩余2.5万元在代理义务履行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依约支付了5万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代理上述案件。
后经法院调解,房产公司分别与工程公司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撤诉。撤诉后,房产公司拒绝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以已履行完代理义务,房产公司应支付全部代理费为由,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组织调解。
“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委托代理合同》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遵守。”法官进一步解释,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产生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当事人撤诉亦为案结事了的一种方式,虽未正式开庭,但不能否定律师提供的服务。作为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并无过错,房产公司应当支付全部报酬。
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向律师事务所付清剩余的5万元代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官提醒
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当明晰合同内容。接受委托一方,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降低由于约定不清引发纠纷的可能性;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提示案件风险,明确风险责任,避免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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