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 小心被惩戒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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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王欢欢

  近日,鄯善县人民法院处置了两起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

  该院在审理原告某经销部诉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某以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宝丰县为由,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宝丰县人民法院。

  鄯善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某经销部为接受货币一方,鄯善县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鄯善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于是,该院驳回沈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向其发出《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提示相关诉讼风险。沈某未对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继续由鄯善县法院审理。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王某以其经常居住地为阜康市为由,向鄯善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阜康市人民法院。鄯善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有两名被告,其中一名的常住地是鄯善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名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鄯善县法院立案在先,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向其发出《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提示相关诉讼风险。裁定书及告知书发出后,王某未对裁定提起上诉,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法官说法

  鄯善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席辉表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的情形,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有重要意义。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会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损害。

  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有时限要求,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延伸阅读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认定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受诉法院审查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向同一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双方当事人存在明确的书面管辖权协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仍然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

  ●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撤回申请。当事人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经审查确属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可以依法通过罚款等方式予以制裁。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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