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伤致残,责任如何认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牛淼
劳动者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伤后,劳动者该向谁主张赔偿?又如何主张赔偿?11月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7月,田某受王某雇用,在工地从事搅拌机作业。田某在工作中,因查看停止工作的搅拌机,右手被机器割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对受伤赔偿协商未果,今年6月16日,田某将王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该院审理认定,田某各项损失金额为8.3万余元。8月23日,法院判决王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田某各项损失5万元。田某、王某皆不服判决,10月8日,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调解中,王某对田某受伤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法官认为,田某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田某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雇主责任。
经法官释法析理,田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12月9日前一次性向田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3万元。
法官提醒
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存在短期性的特点,许多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不注意工作中的安全防范和对提供劳务的相关权利义务不明晰,导致受伤后维权困难。劳动者要提高自身安全保障意识、提升劳动技能,遇到事故后注意留存相关票据和凭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雇主在雇请工人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根据工作性质谨慎选择用工人员,有必要对工人进行技能、安全意识等培训,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同时也可为工人购买相关的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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