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8年未修好,业主起诉是否超时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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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因物业公司的失误导致业主房屋受损,多次维修后仍存在问题,8年后物业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4年,王女士购买了一处新房。房屋装修期间,由于卫生间的连接管还没接好,王女士便关闭了位于水井房的水闸总开关。 可随后,物业工作人员误将王女士家的水闸总开关打开,导致水涌进屋内,泡坏了木地板,且因是冬季,供暖导致水汽升腾,泡损了墙壁。
当时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赔偿了损坏的家具、电器,并承诺更换地板和粉刷墙面。但经过多次维修,仍有水汽从地面、墙面渗出。多年的反复维修,让王女士一家很头疼,近日,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获得赔偿后找专业人士维修。
庭审中,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涉诉房屋发生漏水后,我们已进行了多次维修,花费的维修费用是巨大的,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 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涉诉房屋泡水事件发生在2014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王某不能再要求经济赔偿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多次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但维修结果没有达到房屋原有状态,权利人可以就损失另行起诉,要求予以赔偿损失。
本案的侵权状态一直持续到起诉前,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2万余元。 据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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