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劝顾客退单另付 遭运营公司索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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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彩虹

  今年2月,某平台运营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一火锅店签订代运营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向火锅店提供代运营及推广宣传服务,服务期限3个月,服务费4.5万元。

  之后,运营公司在某平台销售该火锅店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优惠券到店核销后,运营公司可以获得线上销售金额1.5%的佣金,佣金由平台从核销金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运营公司。

  合同签订后,运营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仅一个月就售出优惠券145万余元。其间,运营公司发现,后台不断发出“不接待客户”“不支持核销”“引导用户退款并脱离某平台交易”等违规处置警告提示。对此,运营公司将情况反馈给火锅店店主,可火锅店并未整改。

  后台显示,一个月内,火锅店实际核销40万余元。合同履行一个月后,火锅店向平台申请取消合作,申请理由是“商家自营,不需要服务商推广”。

  运营公司认为,火锅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消费者核销在平台购买的团购券,劝顾客退款后使用微信、现金等方式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信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将火锅店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火锅店支付服务费、佣金、违约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火锅店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运营公司的各项损失。承办法官向火锅店店主释明法律规定,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劝说双方当事人。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火锅店赔偿运营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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