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罐烧伤客人 只赔医疗费可不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A+ | a肩部疼痛、颈椎难受……为缓解身体不适,不少人选择去养生馆拔火罐、按摩、艾灸等,可养生馆的资质、工作人员的水平往往良莠不齐,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下面两起案例警醒广大消费者,享受服务的同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秦丽华 李兰云
男子拔火罐被烧伤,商家仅负担医药费就行了吗?11月5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消费者王先生获赔7000元。
今年1月,王先生到某养生馆了解服务内容,得知拔火罐可祛湿排毒,便尝试体验该项目。其间,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火源掉落在王先生的背部,致使其背部烧伤,王先生挣扎时,火源又掉落到胸部和上肢,造成胸部及上肢受伤。
经医院诊断,王先生的背部被烧伤4%,胸部和上肢被烧伤1%。其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4000元。
出院后,王先生前往养生馆协商赔偿事宜。王先生主张除医疗费外,养生馆还需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养生馆负责人对此并不认同,认为王先生烧伤住院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养生馆只赔付医疗费,其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均与养生馆的过错无直接关联,且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养生馆无法承担。
多次协商未果,10月,王先生将养生馆诉至沙雅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养生馆支付其各项损失6.6万元。
“只赔偿看病的费用,我绝不接受。”10月26日,在沙雅县法院诉前调解室内,王先生说。
“我已经赔偿了医疗费,其他费用你可以跟造成你受伤的工作人员私下谈。”养生馆负责人说。
眼见两人无法和解,11月5日,沙雅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养生馆因工作人员过错侵害了王先生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经核算,法院判决养生馆赔偿王先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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