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设计卖房骗局获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地里尼尕尔 沈建萍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值得购房人警惕。
金某是乌苏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工作中,他发现很多顾客十分青睐某小区的房屋。虽然金某没有该小区的房源,但他想出一个办法:自制房源图片,注明房屋面积、单价,将其发布在朋友圈及微信群,称该小区有房待售。
果然,不久后,郭某、武某夫妇联系到金某,咨询有关事宜。
签约当日,金某安排朋友蒋某冒充房主,与郭某、武某协商价格。
一番沟通后,郭某、武某决定买下该房屋,遂与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
当郭某、武某联系金某办理交房手续时,金某以“带客户看房,改天再约”“外地出差,实在赶不回去”等为由,想方设法拖延时间。后来,经不住郭某、武某的追问,无房可交的金某选择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原来,为偿还债务,金某想到这种骗钱招数,并从公司偷来空白格式合同、负责人印章等,还趁公司无人时,约郭某、武某到办公室签约。
案发后,金某分14次退还了郭某、武某的购房款。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之前,务必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如果对方是公司,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和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双方一定要对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要留有银行痕迹,这样,公安机关可以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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