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不孝,养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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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近日,张某将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养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这是怎么回事?
1995年,张某将在路边捡到的一个男婴带回家抚养。2001年3月,考虑到孩子入学需要,张某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可这遭到了丈夫的反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选择离婚,独自将孩子抚养成人。
后来,养子无意间得知张某并非其生母,心中产生芥蒂,逐渐与张某疏离。甚至从2019年至今,养子一直未与张某联系,也不回家探望张某,双方的关系名存实亡。悲伤之余,张某认为,作为养母,自己已尽到义务,现在养子能够独立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养子年幼时将其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双方形成收养关系。张某独自把养子抚养长大,照料其生活、支持其学业,现养子与张某长期不联系,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更给张某的身心造成伤害。张某年事已高,从尊重老年人意愿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其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法官有话说
张某与养子形成收养关系已20余年,彼此应爱护、尊重,但在张某年迈的情况下,养子拒绝与其联系,未尽到赡养义务。如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给张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及时让张某的晚年生活恢复平静。
不过,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负有扶养义务,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仍可主张养子女给付生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延伸阅读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收养?
成为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被收养人应当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已经被宣告死亡的儿童;三是被收养人应当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四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特殊困难既包括经济上的困难,也包括精神或者身体上的困难,比如生父母双双患有重病,难以抚养其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不办理收养登记,有什么后果?
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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