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你被禁止在外留宿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2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程红娟

  10月26日,兵团第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小明(化名)强奸案作出宣判,判决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该院采纳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禁止小明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在外留宿,禁止其滋扰、接触被害人,禁止其在被害人生活区、学习区周边逗留。

  今年5月,16周岁的小明与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通过微信建立恋爱关系。某日,小明来到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家中留宿,被害人的父亲发现后报警。

  小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悔罪认罚。办案检察官分析小明的犯罪成因、犯罪手段后,结合其认罪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经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北屯垦区检察院首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提出适用禁止令量刑建议。“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我们探索适用有针对性的禁止令,确保被告人改过自新,为挽救未成年人作了积极尝试。”办案检察官说。

  据介绍,北屯垦区检察院将通过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禁止令执行情况,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全流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