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收安置费补偿对象是农民 城镇居民无法获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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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燕茹 霍雅捷

  10月25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则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例。

  买某是城镇居民,2003年4月,买某与乌鲁木齐县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委会土地500亩,承包期限30年。

  签约后,买某在承包土地内完成了电、水、土地平整等相关设施建设,并对土地进行绿化,在相关部门备案。2006年8月,买某与该村委会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限延长至70年。

  2017年,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买某承包的121亩林地被征收。某乡政府向买某发放林地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金共计263万余元。买某认为,自己还应领取被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308万余元,为此,他向乌鲁木齐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和保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依据该规定,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只有农村户籍且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方才拥有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而以其他形式承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

  本案中,买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要求独自取得安置补助费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该院驳回了买某的诉讼请求。买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院二审驳回了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安置单位。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遇有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为承包地被征收的家庭承包方。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一般是作为家庭承包方的成员。而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即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由于承包方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其基于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安置补偿费从性质上决定了不应支付给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而只能给付被征收土地的家庭承包方或用于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也就是说,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主张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对象: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

  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补偿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安置单位

  青苗补偿费

  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补偿对象:青苗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补偿对象: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其他补偿费

  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补偿对象:受损失当事人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晓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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