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名字与身份证不符,钱还能要回来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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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人间习惯了互叫常用名,欠条上也是签的常用名,可谁能想到因为债务,诉至法院时,才发现欠条上的常用名竟不是真实姓名?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慕某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后,开始与陈某某进行生意上合作。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慕某共计向陈某某所经营的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发货人为“莫甲”(化名,即慕某),收货人为“陈乙”(化名,即陈某某)。

  2019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陈某某向慕某出具欠条,载明:“陈乙欠下柒万整属实(70000元)。”欠条上盖有腊味贸易行公章。慕某看到欠条系陈某某手写并盖有公章,认为应万无一失,并未留意陈某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陈乙”。

  随着欠款逾期,慕某多次催收无果后,将陈某某诉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可没想到,经核查,欠款人“陈乙”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陈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使用化名的交易习惯,在双方的发货单上,慕某使用“莫甲”,收货人为“陈乙”;陈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昵称为“【某某腊味】-陈乙”,该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是陈某某,其一直使用“陈乙”作为微信名;且该欠条上盖有腊味贸易行的公章,而腊味贸易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陈某某。综上所述,慕某提交的落款“陈乙”的欠条虽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及债务人真实姓名,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认定该欠条的持有者慕某是债权人,陈某某是债务人。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腊味贸易行偿还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共计79328.22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据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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