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A+ | a彭某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但是没有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彭某某上网也没有查询到生产商相关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10倍的赔偿金1475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网购的食品潜藏一定风险。例如,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消费者网购食品时,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辨识能力,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据10月12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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