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狗咬伤引关注 律师:犬主人应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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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几年,恶性犬伤人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从常识常理看,不能因此事件而否认市民养犬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有句话说得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别让你的爱成为别人的痛!”
10月16日8时许,四川省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事件发生后,崇州市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羊马街道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已初步查明违法事实。
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该事件随后引发网友对于恶犬行凶伤人,犬主人如何担责的讨论。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三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如果事发地伤人犬属于禁养犬,犬主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三平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很多网友关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轻了。赵三平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就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即便追究了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是否需要负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要分情况,如果系突发事件,物业工作人员并不在附近,很难断定物业责任。“如果此犬多次伤人,或多次被投诉,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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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 投喂人需赔偿
出于爱心,有不少人会对流浪狗长期、定点投喂,那么,当流浪狗伤了人,投喂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6月,顺义区81岁老人李某在一家苗圃基地附近骑车遛弯时,突然被一旁窜出的两只流浪狗追咬。逃跑过程中,老人左下肢摔伤骨折,后入院治疗8天出院。一个月后,老人再次因肾病入院,同年12月因脏器衰竭去世。
据顺义区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追咬老人的两条狗本属于无主流浪狗,但该苗圃基地经营公司员工张某经常会在吃饭时,给这两只流浪狗投喂食物,久而久之,两只流浪狗对张某产生了依赖感,经常在苗圃基地内徘徊。
事发后,老人家属认为狗的追咬是诱发老人肾病产生的诱因,遂将该苗圃基地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老人因骨折产生的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该公司表示,其没有饲养涉案流浪狗,员工张某只是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狗,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任何举动都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两位居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居民刘某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居民徐某称,当时两只狗从苗圃的铁栅栏门里冲出来追赶李某,李某侧身倒地,之后便起不来了。
法院认为,该狗虽然是流浪狗,但该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对老人受伤一事负有责任,判令其支付老人家属医疗费等共计6.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在工作地点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使其定居化,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知此事却未予以阻止,也并未对狗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该行为给苗圃附近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遇到遛狗不牵绳如何取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若遇到遛狗不牵绳,可这样维权:取证。明确记录具体违法事项、时间、地点、对象及行为,并需拍摄1分钟以上时长的视频进行取证,尽量获取违法对象的具体信息,方便工作人员查找处罚。举报。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反映。
综合北京日报客户端、郑州新闻广播微信公众号、新闻坊微信公众号、成都商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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