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遭狗追咬摔伤 饲养人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7
A+ | a□艾合买提江·艾尔肯
2月26日下午,伽师县居民阿某遛完狗后,未将小狗妥善安置便自行回家。随后,艾某骑自行车路过阿某家院子时,小狗跑出院门追咬住艾某的裤腿,艾某慌乱中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其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艾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治疗期间,阿某向艾某支付了 8000元医疗费。事后,艾某向阿某索要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元,但遭到拒绝,艾某遂将阿某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
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阿某于11月20日前一次性向艾某支付8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中,艾某作为受害人,并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阿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妥善管理好自家宠物,以免因管理不善,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标签:
最新更新
- 艾尔肯·吐尼亚孜主持召开统计工作座谈会 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五经普”任务
- 新疆城市建设转向提质改造和结构调整并重
- 公益诉讼助荒漠披绿衣
- 马兴瑞在哈密市和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调研能源资源产业时强调 积极培育壮大能源资源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加快建设国家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
- 让党的创新理论在基层落地生根——新疆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