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货币还钱?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3
A+ | a因购车需要,赵某向郑某借款,郑某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指定的账户转款14万元,赵某承诺于2022年6月5日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陆续向郑某还款51000元,剩余89000元一直未偿还。今年初,郑某将赵某起诉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赵某辩称,他通过虚拟货币向郑某清偿了剩余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郑某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赵某以虚拟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辩称其已经以虚拟货币清偿了案涉债务,法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应当偿还郑某剩余借款89000元。
赵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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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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