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遇家暴者“撑腰”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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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苏比努尔·帕祖拉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为申请人曹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妻子曹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威胁,同时将该裁定送达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等组织,有力震慑了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

  曹某与王某结婚15年。15年来,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矛盾不断。7月,曹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后,曹某、王某开始分居。

  收到法院传票后,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骚扰、辱骂、威胁曹某,甚至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了曹某住所的门锁。

  曹某选择避而不见,王某变本加厉,多次去曹某单位骚扰她的领导和同事。

  曹某不堪王某的连番轰炸患上抑郁症,由于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为防止病情加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曹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曹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询问笔录认为,王某在处理家庭矛盾中存在情绪不稳等情况,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曹某的身心健康。9月26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违反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罚款和(或)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对王某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告知其《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延伸阅读: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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