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划伤车辆 监护人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齐立军
6岁的明明在院子玩耍时,用石头将李某车辆划伤。李某找到明明的父亲王某,王某声称车不是明明划的,应该找物业公司索赔。今年7月,李某将明明和王某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车辆损失。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和修车的发票等证据。在法庭的调解下,王某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李某道歉并赔偿修车费800余元。那么,“熊孩子”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父母等近亲属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是孩子犯错后的第一责任人。
标签:
最新更新
- 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 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 高“含金量”检察建议 督促追缴近3.27亿土地出让金
- 兵团公安局交警总队召开在主题教育中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推进会
- 自治区公安厅召开公安英烈子女座谈会
-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让法治暖民心惠民生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