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清婚恋中的法律关系:领证两个月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A+ | a无论是处在热恋期的情侣,还是结婚多年的夫妻,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分手、离婚这样的人生课题,牵扯着数不清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期,小编选取与恋爱婚姻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释法说理,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作用,帮助亲密关系里的恋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

领证两个月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领证两个月后,妻子将丈夫诉至法庭,称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强迫的结果,并非自愿,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6月,李女士经人介绍与陈先生相识,但不久后,双方就删除微信中断了联系。两年后的一天,李女士又添加陈先生为微信好友,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5月,李女士给陈先生发信息,让陈先生和她回家见父母,商量结婚事宜。陈先生当月见了李女士父母,同年6月,双方订婚。
今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并分别在双方老家举办婚礼。没想到两个月后,夫妻二人就对簿公堂。
庭审现场,李女士称,她与陈先生从恋爱到结婚皆因自己父母逼迫,她始终未喜欢过陈先生。领结婚证前夕,她思考再三决定不与陈先生登记结婚,但父母多次通过微信胁迫,陈先生也对她有胁迫行为。李女士表示,与陈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
陈先生辩称,他未对李女士实施过胁迫行为,不同意撤销婚姻。第一次删除微信后,是李女士主动加回其微信,结婚也是李女士提出。直至领结婚证当天,李女士都没有表示过不愿结婚,仅表达了想过一段时间再领结婚证的想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至恋爱、结婚,时间长达4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李女士提出结婚后,在二人订婚、挑选婚纱、拍摄婚纱照等为结婚做准备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女士有拒绝的意思表示,亦无法推断出其存在不愿结婚的意愿,李女士也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其有不同意与陈先生结婚的意思表示。
双方结婚当天,李女士的父亲虽通过微信辱骂李女士,并以其母亲身体不适急需送往医院向其施压,但李女士作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知识分子,可以对父母的催促和施压行为通过沟通善意化解,而不是违心与陈先生结婚。同时,二人前往民政部门是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如李女士确因受胁迫而与陈先生结婚,民政部门系公共场所,李女士可以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求助。
因李女士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一段合法婚姻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负责。如果冲动之下作出结婚的决定,就要通过撤销婚姻来解决,那必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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