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不得进入法院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宁 李阳
“我来旁听朋友的案子,出门着急,忘带证件了,麻烦让我进去吧!”近日,乌鲁木齐市民孙某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旁听庭审。
“没有有效身份证件不得进入法院。同时,您身穿超短裙,也不能进入法院。”该院工作人员耐心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19年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请您拿有效身份证件,并更换着装后再来,谢谢配合!”工作人员释法后,孙某表示理解。
乌市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李彬介绍,以下几种情形不得进入法院: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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