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面上散落物致轿车受损 公路运营方被判担责五成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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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遇到障碍物躲避不及产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将高速公路管理方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车主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各承担50%的责任。

  2022年9月3日6时40分,程某某驾车从湖北省十堰市东高速入口上高速往武汉方向行驶,车辆行至银福向1350公里附近时,与路面上散落的障碍物两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保险杠、中网、中冷器等受损,修理费用14460元。

  程某某认为,自己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保障路面平整、清洁,保持道路通畅的义务,遂将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自身作为管理方依法履行了养护、清扫义务,高速公路作为危险区域,发生风险的概率较高,不能苛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时每刻、全天无休地进行养护,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虽然举出了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养护的证据,但仍因道路未保持畅通而给原告带来损害,根据案情酌定承担50%即7230元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不服,向十堰市中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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