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不合格减肥药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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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罗杉杉

  今年4月,林某在网上看到某减肥产品的广告后非常心动,以339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收到产品后,她发现该减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担心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该减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成分。

  林某认为该减肥产品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危害了自身健康,便将该减肥产品销售者娜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娜某退还货款并按购物价的10倍予以赔偿。

  乌尔禾区法院受理此案件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娜某没有举证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合法进货来源、厂家信息等国家强制性要求标示的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责任。

  此外,《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林某与娜某达成调解协议:娜某退还林某货款3390元,支付双倍赔偿款6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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