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小动作 暗藏大隐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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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刘笑
关键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接打电话、观看视频、抽烟、向车外抛撒物品等行为,看似是小动作,实则可能害人害己。
■案例
8月22日18时10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卡子湾大队民警巡逻至G7京新高速二环路立交桥附近时,看到一辆小货车正在高速公路上熊熊燃烧。
民警迅速对该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灭火。十几分钟后,明火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车辆及拉载的货物被严重烧毁。
“我就是开车时抽了一支烟,抽完后随手将烟头扔到车外,然后从倒车镜里看到烟头好像被风吹到了货厢里,估计就是这样着火的。”该车驾驶人严某说,丢完烟头几分钟后,他发现车厢冒起浓烟,随即靠边停车。可由于车厢内装的是塑料板,不但易燃,燃烧速度还极快,几乎是一瞬间,车上就着起大火。
据了解,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民警严厉批评教育了严某,并告知他务必改掉陋习,遵守交通法规。
■端端说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分析,开车时吸烟有以下三点危害:
一是开车时将烟头扔出窗外,安全隐患极大。未熄灭的烟头最高温度可达700至800摄氏度,一旦点燃路上的纸张或是枯草落叶,极有可能引发火灾。
二是从前车窗扔出的烟头,会受到气流影响砸到本车同侧的后窗上,如果后窗也是打开状态,烟头就会进入车内造成危险。
三是开车时点烟、吸烟,会使得驾驶人单手,甚至双手离开方向盘,这势必会影响正常驾驶,从而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虽然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只列举了这两种,但却用“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这种不完全列举的“兜底式”条款,说明危险动作不仅仅只有这两样。
根据民警日常执勤经验来看,以下行为都应列入“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抽烟、在前后挡风玻璃位置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行车过程中未关好车门、下坡路段熄火或空挡滑行、向车窗外抛撒物品、穿拖鞋或高跟鞋等不便操作的鞋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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