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意外身亡 召集人和同饮者均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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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马强 张建

  近日,兵团第二师21团司法所调解一起饮酒后因当事人意外身亡引发的纠纷。

  4月26日是21团某项目工地工人王某的生日,当晚,他召集工友罗某某、常某聚餐。席间,3人推杯换盏,罗某某不胜酒力,当场醉倒。23时许,常某将罗某某送回工地职工宿舍后离开。

  次日,罗某某的妻子严某发现丈夫一夜未归,打手机总是无法接通,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4月28日19时许,民警在该团一水渠内找到罗某某,经法医鉴定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其意外死亡。

  工地周边公共视频显示,常某离开后,罗某某又从宿舍出来,直至尸体被发现。另查明,该宿舍并非罗某某实际居住地,他与严某居住在该团另外一处出租屋内。

  得知罗某某的死讯,家属悲痛万分,认为罗某某是醉酒后独自出门发生意外,召集人王某和同饮者常某应对罗某某的死亡负责,遂向二人索赔,三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5月初,王某和常某向21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21团司法所当即指派干警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向死者家属说明,罗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又向王某和常某解释,二人虽然不存在劝酒行为,但罗某某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罗某某发生意外,在未核实罗某某实际居住地的情况下,将其送至宿舍后未妥善安排,也未通知家属及其他工友照看,缺失必要的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5月9日,经过干警和调解员的明理释法,罗某某家属和王某、常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常某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并当场支付。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所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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