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标注“侵权删”也不能免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7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齐慧
你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吗?转载过他人发布的网络作品吗?4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知识产权法庭”)了解到,在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可能侵权。
“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信息,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程慧玲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20至2022年间,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418件,包括影视、漫画、歌曲、图片等作品。
“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图片或者视频,没有获得他人授权或支付报酬;在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并非自己原创的图文素材,或者没有获得他人授权、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程慧玲说。
2021年,知识产权法庭办理了一起侵权案件,被告甲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公开在其运营的某平台播放他人的视频作品,并通过广告、VIP付费等方式获利。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程慧玲说,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独创性程度、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
2022年,该院在审理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受众群体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原告维权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2万元。
很多公众号在转载时会标注作者姓名和稿件来源,有的还标明“侵权删”,这类声明可以免责吗?
2022年,该院审理的原告湖南省长沙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市沙依巴克区某书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解释,其转发作品时标注了原著作权人的姓名。
“标注设计师姓名的行为仅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不影响其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程慧玲表示,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即使注明“侵权删”也不能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满足法定许可情形,也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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