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救企人” 做好“护薪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0
A+ | a□本报首席记者 王晨
一方面,某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面临停工;另一方面,53名农民工多次讨要200万余元薪金无果。
如何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为“六稳”“六保”提供法治保障?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与恶意欠薪界限,确保案件办理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在困境中求得生存
5月初,某煤矿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警方调查得知,该煤矿公司存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在新的采矿证尚未核发前违法开采煤炭并销售的行为,警方遂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中,杨某的辩护律师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请求将杨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承办检察官随后对此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查明涉案公司为当地重点煤矿项目,因连续多年升级改造,资金压力较大,杨某遂组织人员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新证未完成申请办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非法开采的数万吨煤炭,所得款项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
现因杨某被逮捕,煤矿公司无法申领已审批待发的《采矿许可证》,严重影响后续的组织生产、联系销售等。同时,该煤矿尚有国有投资和私营煤炭销售企业的债务未清偿,如不能正常生产和销售,将对国有投资的保值增值、煤炭销售协议的顺利履行以及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索造成影响。
检察院:减少不必要羁押
鉴于杨某已将非法采矿的违法获利全部用于该煤矿的升级改造,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侦查和审查逮捕中均认罪认罚,有积极退赔退赃意愿,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综合审查该案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为杨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变更强制措施能够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此外,为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国有投资安全,维护其他私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执行机关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采纳了该院的建议。
“我们要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积极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承办检察官左峰表示。
农民工:公正听证不缺席
杨某被取保候审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加快了5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追索脚步。
据了解,该公司拖欠5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0万余元,他们四处讨薪维权,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核实情况并征得所有农民工同意后,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帮助他们追索劳动报酬。
为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2名听证员、值班律师的意见。
听证人员一致表示,公司再难也不应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如企业仍旧不履行支付义务,检察机关应当支持53名农民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不是目的,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才是关键。
杨某当场承诺,一定会克服困难,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工资。5月9日,杨某付清了拖欠的53名农民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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