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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2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黄月莲
抵押人: 李杰、宋丽、刘安吉
借款人黄月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6208290240)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85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李杰、刘安吉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85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黄月莲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由刘安吉、李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64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24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309947.2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549947.2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 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 雷海生
抵押人: 许杰、徐臣
借款人雷海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906157017)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2018年借字第10001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许杰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2018年抵字第100010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雷海生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由许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26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369708.35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369708.3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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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李杰、宋丽
借款人、抵押人李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09226113)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78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李杰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78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李杰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由李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7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659999.53元,欠付利息人民币844414.6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504414.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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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刘安吉
借款人、抵押人刘安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6116555)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7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刘安吉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77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刘安吉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由刘安吉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6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9999.99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31557.49元,合计本息人民币611557.4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 马梓俊
抵押人: 李杰、宋丽
抵押人: 吴育龙、孙瑜婷
借款人马梓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03073013)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86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吴育龙、李杰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86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马梓俊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由吴育龙、李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65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22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52581.3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972581.3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4.22222*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 话:0991-2835467、
2316509 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沈培德、伍钢
抵押人: 周长洪、刘文娜
借款人、抵押人沈培德(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106243526)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借字第100075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沈培德、周长洪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2017年抵字第100075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沈培德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由沈培德、周长洪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3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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