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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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被执行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都卡迪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7210010090。

  艾尼沙汗·艾曼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508251425。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1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张志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6198105170024。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1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公 告

  被执行人:玉山江·阿尔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607131612。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1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9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肖婧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肖婧、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0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7300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0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肖婧发放借款人民币178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肖婧已累计逾期50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0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7857.8元;利息人民币4729.74元、罚息人民币442.7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7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9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肖婧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肖婧、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07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7299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07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肖婧发放借款人民币185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肖婧已累计逾期49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07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2099.88元;利息人民币4915.78元、罚息人民币460.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7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7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98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肖婧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肖婧、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08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7298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08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肖婧发放借款人民币182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肖婧已累计逾期50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08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0281.65元;利息人民币4836.04元、罚息人民币452.7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8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8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谢彦芳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谢彦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80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4225号。

  根据编号6009201310080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谢彦芳发放借款人民币376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谢彦芳已累计逾期69期,连续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9201310080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3224.8元;利息人民币9601.55元、罚息人民币313.4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80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80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5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于晓红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于晓红、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1102号。

  根据编号60092013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5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于晓红发放借款人民币327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于晓红已累计逾期61期,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92013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3362.71元;利息人民币3706.19元、罚息人民币77.5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258130301号《个人 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刘之远

  抵押人:刘之远、唐洪金

  保证人:唐洪金

  上述借款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保证合同》,上述抵押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申办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697号]。根据合同,上述借款人向上述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十个月,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述抵押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上述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上述银行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借款人还款。截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述借款人尚欠(人民币):借款本金:47370.11元;罚息:15758.17元;复利:2690.38元;合计:65818.66元未偿还。

  现上述银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方核实债务。请在本通知见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上述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2355076 13325568800 杨晓莉 2355076 15299080207 刘燕华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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