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二手泡水车 法院判决卖家返还购车款并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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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贾珺


  购买的二手车有瑕疵,车主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3月,韩某在乌鲁木齐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选中一辆车。

  “此车没有债权债务纠纷,有任何问题我可以负责。”卖家周某当场承诺。

  韩某遂与周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7.7万元购得该车。协议中载明,“车辆已验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工作正常。”周某在协议尾部按了手印,但未签字。

  之后,韩某在周某安排下,向另一名店员支付了车款,发票上标示买方是韩某,卖方是李某。后,韩某在周某协助下,办理了车辆上牌等事宜。

  4个月后,韩某发现该车总是无故熄火,只得送往修车店修理。“这是一辆泡水车,车内控制模块、电瓶、发电机都得换。”修车师傅告知韩某。

  韩某找到周某协商。经周某协调,韩某更换了车辆的压缩机、发动机等,共花费2330元,车主仅支付了1400元。修理后,车辆仍然毛病不断,不能正常使用。韩某遂与周某协商退车事宜,周某不配合。

  几经周折,韩某找到某专业机构对该车进行鉴定,结果证实该车是泡水车。2020年3月,韩某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法院。周某认为,购车款没有打给他本人,自己并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周某是否为合同相对人;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是否适用三倍赔偿的罚则。

  首先,韩某与周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周某认可其与韩某签订合同的事实;其次,韩某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可以证实,自韩某买车以来,韩某在其以为的“周某的店内”签订合同,周某协助韩某购买车辆保险、办理车辆故障排查、维修、与原车主联系等相关事宜均属实。

  虽然周某否认其拥有店面,认为车款并未打入其自有账户,但周某承认案外人李某为挣外快,利用此店面交易,交易细节可以证实韩某是基于对周某的信任而与周某签订的合同,同时,协议中周某按下手印,也可以证明周某是合同的相对方。

  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韩某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韩某与周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此外,该车经鉴定,确实为泡水车。

  针对三倍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在审判实务中,应当考虑主观恶性程度、惩罚赔偿数额与损害补偿数额的比率等。

  首先,周某向韩某售卖涉案车辆虽有欺诈行为,但在韩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后,周某积极主动联系车主,协助修理车辆,故周某欺诈的主观恶性程度一般。其次,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后,韩某能够要回购车款,大部分损失得到弥补,在此基础上对周某予以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撤销韩某和周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周某返还购车款7.7万元,赔偿韩某1.5万元;韩某返还涉案车辆,并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官提示:

  消费者一定要从可靠渠道购买车辆;注意审核销售者的身份及手续,以防受骗;收款方、签订合同方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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