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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中汽开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李春风:
借款人新疆中汽开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春亚、出质人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奇、保证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毅、保证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总、保证人李春风(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01281514)与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于2023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年信鑫[流字]第2023043号《借款合同》、2023年信鑫质字第2023002号《质押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 2023043-1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43-2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43-3号《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26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6年4月3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480550元,本息合计7480550元。[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天×借款天数;1.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共计31天按17.4%的年利率计算;2.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共计161天按年利率12%计算。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6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德风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李春风:
借款人新疆德风永昌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宇、出质人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奇、保证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毅、保证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总、保证人李春风(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01281514)与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于2023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年信鑫[流字]第2023038号《借款合同》、2023年信鑫质字第2023002号《质押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38-1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38-2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38-3号《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46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6年4月3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86500元,本息合计10686500元。[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天×借款天数;1.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共计31天按17.4%的年利率计算;2.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共计161天按年利率12%计算。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6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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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佳锐腾元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李春风:
借款人新疆佳锐腾元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磊、出质人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奇、保证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毅、保证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总、保证人李春风(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01281514)与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于2023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年信鑫[流字]第2023042号《借款合同》、2023年信鑫质字第2023002号《质押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42-1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42-2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42-3号《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261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6年4月3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549200元,本息合计8549200元。[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天×借款天数;1.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共计31天按17.4%的年利率计算;2.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共计161天按年利率12%计算。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6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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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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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莱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李春风:
借款人新疆莱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盼的委托代理人李根、出质人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奇、保证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毅、保证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总、保证人李春风(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01281514)与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于2023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年信鑫[流字]第2023040号《借款合同》、2023年信鑫质字第2023002号《质押合同》、2023 年信鑫[保字]第2023040-1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 2023040-2号《保证合同》、2023 年信鑫[保字]第2023040-3号《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25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6年4月3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86500元,本息合计10686500元。[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天×借款天数;1.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共计31天按17.4%的年利率计算;2.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共计161天按年利率12%计算。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6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广昇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李春风:
借款人新疆广昇昌隆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根、出质人海南和茂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奇、保证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毅、保证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总、保证人李春风(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01281514)与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于2023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年信鑫[流字]第2023039号《借款合同》、2023 年信鑫质字第2023002号《质押合同》、2023 年信鑫[保字]第 2023039-1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39-2号《保证合同》、2023年信鑫[保字]第2023039-3号《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26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至2026年4月3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86500元,本息合计10686500元。[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年利率/360天×借款天数;1.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共计31天按17.4%的年利率计算;2.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共计161天按年利率12%计算。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6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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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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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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