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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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巴图尔·艾尔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200305211315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2号阳光小区9栋6层4单元603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954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3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巴图尔·艾尔肯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24]年[1399])及《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27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48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据贷款人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3日,贷款已连续7期累计11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方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一、本金476362.58元、利息9887.95元,本息合计486250.53元;二、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收悉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足够且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证据,如超期未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提交前述证据的,视为你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麦麦提敏,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9502040816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穆巴热克·吾加卜杜拉,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9701211286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泉街777号万泰阳光城三期43号底商住宅楼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068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3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麦麦提敏、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穆巴热克·吾加卜杜拉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24]年[1291]号)及《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529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51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据贷款人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3日,贷款已连续13期累计13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方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一、本金502961.1元、利息19005.67元,本息合计521966.77元;二、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收悉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足够且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证据,如超期未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提交前述证据的,视为你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组力卡尔·白合提牙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520010112071X)

  我行于2024年4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组力卡尔·白合提牙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538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4年4月7日我行给借款人组力卡尔·白合提牙尔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455000元,贷款期限为2024年4月7日起至2054年4月1日止。对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6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组力卡尔·白合提牙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组力卡尔·白合提牙尔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538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6年3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艾力·牙逊(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90117591X)

  抵押人:阿孜古丽·努尔东(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002171848)

  我行于2024年3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艾力·牙逊及抵押人阿孜古丽·努尔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5288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4年4月7日我行给借款人阿不都艾力·牙逊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4年4月7日起至2054 年4月1日止。对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35 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阿不都艾力·牙逊及抵押人阿孜古丽·努尔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艾力·牙逊及抵押人阿孜古丽·努尔东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5288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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