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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君,女,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12013600
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国(原法定代表人:相立军)
你们于2020年1月7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20]年[16]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3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君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立军于2020年1月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1670000元,借款期限276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2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0日,贷款已连续逾期26期(累计31期),债务人尚欠本金1556406.50元、利息160074.16元,合计1716480.66元及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席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12063012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碱沟西路北侧稻香新村小区25号楼2单元702室[他项权证号:米房西他字第00034520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1年1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席军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A:[房信]字[工]行[米东]支行[2011]年[292])及《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米证字第00948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196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年。据贷款人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6日,借款人已连续16期、累计44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方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一、本金97825.01元,利息4895.78元,本息合计102720.79元;二、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收悉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足够证据,如超期未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提交前述充分证据的,视为你们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联系人:吴玉莲
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4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峰睿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峰睿签订了编号为2023经二路E抵快贷0120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书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32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贷款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借款人在上述贷款额度内循环支用。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普惠贷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9978.12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5342.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5320.1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铭,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308054010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50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903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5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12月11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4203.56元、逾期利息2118.52元、逾期罚息40.3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56362.4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索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208020621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45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800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12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12月11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10540.5元、逾期利息2313.35元、逾期罚息44.3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12898.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叶恒铭,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5296538
债务人、抵押人叶恒铭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06230000209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金额为伍拾玖万元个人购房贷款,叶恒铭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216号。
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新疆法治报》刊登《提前收回贷款通知》公告:通知叶恒铭“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21期,累计欠款本金565635.61元(伍拾陆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陆角壹分),利息55134.22元(伍万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贰角贰分),共计欠款620769.83元(陆拾贰万零柒佰陆拾玖元捌角叁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们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006230000209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0年6月24日在我行办理的590000元(伍拾玖万元整,合同到期日为2050年6月24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
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
截至2026年1月9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65635.61元、利息人民币55958.54元(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人民币621594.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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