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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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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抵押人:新疆新智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新发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张书光
(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205101657)
康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5212120)
方明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2166212)
郭玉风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116302X)
你们与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7日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06060883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060600007494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606000144
63、BZX023060600014464、BZX0230606
00014465、BZX023060600014466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718号]。截至2026年1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850万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罚息443307.34元(大写:肆拾肆万叁仟叁佰零柒元叁角肆分),借款本金、罚息合计8943307.34元(大写:捌佰玖拾肆万叁仟叁佰零柒元叁角肆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利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人:踪雪莲
电话:(0991)2322387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新疆信发通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张书光
(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205101657)
康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5212120)
方明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2166212)
郭玉风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116302X)
张冬梅
(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0110026)
你们与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6月26日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406260984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4062600017129的《保证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40626000171
30、BZX024062600017131、BZX0240626
00017132、BZX024062600017133、BZX0
24062600017134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445号]。截至2026年1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罚息239648.09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陆佰肆拾捌元零玖分),借款本金、罚息合计5239648.09元(大写:伍佰贰拾叁万玖仟陆佰肆拾捌元零玖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新疆信发通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利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人:踪雪莲
电话:(0991)2322387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卜杜外力·萨伍提: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外力·萨伍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50410253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4年1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24二手26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29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7期、累计违约21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5576元、利息人民币28051.1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63627.10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伊力亚斯·伊力夏提:
借款人(抵押人)伊力亚斯·伊力夏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41006119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1年6月2日签订编号为2021二手96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59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21期、累计违约26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9149.15元、利息人民币34835.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43985.0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杏:
借款人(抵押人)王 杏 ( 女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42070419900627004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2年12月22日签订编号为2023二手64-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69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6期、累计违约13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11155.44元、利息人民币3453.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4609.1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合麦提· 伊敏、玛伊热·图尔荪: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 伊敏(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652927199403212730)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玛伊热·图尔荪(女,公民身份号码 :65292719920917276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64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27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20期、累计违约5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们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87161.85元、利息人民币12815.8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9977.6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孜买提·艾尼万:
借款人(抵押人)艾孜买提·艾尼万(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900428017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编号为(2023)二手680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31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20期、累计违约23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96524.72元、利息人民币37033.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33558.0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邓江波、谭清月:
借款人(抵押人)邓江波(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431124199009291536)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谭清月(女,公民身份号码 :431124198607021224)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1]年[255-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934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8期、累计违约26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们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83318.03元、利息人民币23412.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6730.8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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